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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19-01-09 14:37:3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及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精神,为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 7月 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我省融资平台公司

转型发展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解决融资平台政企不分、责权不清问题,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切实提高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参与公益性项目的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规范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一)摸清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底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根据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应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各市县务必尽快逐笔审核,摸清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等具体情况,把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分清,原则上年底前完成清理摸底工作、提出清理整改方案。

(二)坚决停止平台公司以政府信用融资。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原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的各类平台公司,不得再以政府信用融资筹资,必须全部转型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主体,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禁止地方新设立具有政府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禁止以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为中介,变相为政府举借债务。

(三)规范政府公益性资产管理。依据预算法和国务院要求精神,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享受财政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无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各类企业。对2010年7月1日以后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资产,必须进行清理并对可确认资产限期1年从融资平台公司剥离。

二、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四)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对现有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分类实施市场化转型,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清理撤销;对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要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归并同类业务等方式,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承接政府委托实施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按市场化方式承担一定政府融资职能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鼓励其继续为地方经济发挥积极主动作用,但不得再替政府或受政府委托融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市场化转型。

(五)剥离融资平台原承担的政府性债务。为支持转型后公益类国有企业加快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原融资平台公司已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进行清理剥离,确保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后轻装上阵。其中,纳入债务限额管理的政府债务,应由政府偿还或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进行置换;政府负有担保或救济责任的债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通过转化为偿还责任债务进行置换,或政府一定付费,或直接转化为企业债务等方式分类以处置。对其他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务对账,按原有协议合理确定债务性质并进行处置。鼓励各级政府运用PPP模式化解政府性债务,积极运用TOT、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

(六)清晰界定政府与转型后融资平台的关系。各级政府根据出资情况,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公益类国有企业替政府融资,也不得为转型后的公益类国有企业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承诺、担保。转型后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在开展市场化融资时,必须在相关融资协议中注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保证其形成的企业债务与政府债务无关。

三、支持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做强做大

(七)鼓励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加大对公益行业投入。按市场化转型后的“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公益类国有企业。鼓励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鼓励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积极承接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脱贫攻坚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市政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业务。各级政府通过依法公开招标,以项目代建、工程总承包、委托经营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专业化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参与地方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八)加大对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各级政府要整合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国有资金、国有资本,通过安排预算资金、划拨矿产资源等非公益性政府资产、归并整合等多种方式,增强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信和融资能力,提升公益类国有企业投融资水平。充分发挥我省部分地区公租房资产较多的优势,将园区配建公租房、县城乡镇公租房、长期停建的公租房,在确保本地区保障水平不降低,中、省补助资金不流失的前提下,可采用分类处置和盘活等方式并按照陕政办﹝2017﹞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注入公益类企业转化为建设资本。

(九)提升公益类国有企业市场化融资能力。融资平台转型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培育地方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制度创新支持公益类国有企业继续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加快推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省级通过资本金注入、资产整合等方式,力争在3年内培育2-3个资产在50亿元左右的大型骨干担保企业,担保能力达到1000亿元以上。支持市县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企业(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切实发挥增信职能,提升公益类国有企业融资能力。二是积极支持转型后公益类国有企业上市融资。在财政专项资金、贴息、建设用地供给等方面给予拟上市公益类国有企业大力支持,鼓励已上市公益类国有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三是支持转型后公益类国有企业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公益类国有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融资,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十)加强对转型后公益类国有企业融资的财政引导支持力度。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引导支持作用,对转型后的公益类国有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水、电、气等公益性产品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解决好价格倒挂问题,提升公益性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对公益类国有企业为实施中、省重点公益项目进行的融资,由各级财政根据资金投向、融资渠道、资金规模等,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或中介费用补助。为支持全省公益类国有企业积极发挥市场化融资功能,为地方公益性项目建设贡献力量,省财政建立对公益类国有企业实施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奖励激励机制。具体贴息办法和奖励认定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构建适应转型后融资平台公司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一)建立促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参与公益行业的政策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公益性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负面清单,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后,更多地参与到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行业和领域。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按隶属关系,对转型后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全面实施绩效考核管理,依据公益性行业特点,对不同主业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开展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和债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绩效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提升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后主动参与公益性行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二)切实维护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依法保障转型后公益类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在融资贷款、项目运营等方面实现独立化、市场化、规范化运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委托公益类国有企业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切实维护公益类国有企业发展利益。

(十三)进一步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的监管。要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转型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监管。一是强化转型后公益类国有企业债务和资产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转型后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实施目录管理,建立债务和资产情况季报制度,对公益类国有企业债务和资产管理情况履行出资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在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过程中制定相应资产管理制度,明晰政府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做好相关资产处置、移交、运营和监管。二是全面实施公益类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监管。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政策监管,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信用支持方式,督促金融机构合法执业,防止违法违规融资。三是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转型后公益类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强化债务甄别和管控,切实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四是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投融资信息公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扎实推进国有企业预决算公开工作,督促公益类国有企业完善投融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印发


来源: 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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