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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实施方案有争议应该怎么办?
2020-09-02 15:19:29

  PPP项目现在不只是在国内合作,也与外资企业有很多的合作方案。走出去的PPP项目中,我们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如果在PPP项目实施方案中有争议,按照投资保护协定应该如何解决?

  东道国如果违反了投资保护协定中一项或多项标准,外国投资人就可以根据投资保护协定中提供的争议解决机制向东道国主张恢复原状和/或赔偿损失的要求。

  无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保护伞条款是否将合同义务升级为条约义务,如果东道国既违反了与外国投资人的合同约定,同时又违反了条约中的标准,外国投资人可以基于合同约定的和条约提供的两种争议解决机制,同时申请合同仲裁和条约仲裁。这无疑使外国投资人在东道国出现违约行为时获得了双重保障。

  在多个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案例中,外国投资人通过对东道国违约行为同时提起合同仲裁和条约仲裁的方式,给东道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并最终获得了可观的赔偿。

  然而,有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对外国投资人并非十分有利。比如中国与津巴布韦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对于除征收以外的争议,外国投资人只能通过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解决。又比如,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之间签订的金融与投资多边协定中,外国投资人必须穷尽东道国当地的一切司法救济后,才能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进行裁决。这些争议解决机制对外国投资人而言既不便捷,又无法保证中立和公正。

  一个理想的争议解决机制是能够使外国投资人将所有投资有关的争议提交公正、中立、便捷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例如,在荷兰与多个非洲国家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均规定为提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进行国际仲裁。ICSID 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其为外国投资人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提供了中立的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这就保证了外国投资人能够获得条约层面公正的司法救济,也能够避免东道国国内法院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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